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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原告
魏麗珍

鄭耀森

紀貴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奇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9,397元(計算式:201,122+379,425+379,425+379,425=1,339,39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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