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1號
- 原告
- 陳亞倫
- 訴訟代理人
- 張鴻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嘉玲律師
- 被告
-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宙霖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被告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起至交付查閱日止如起訴狀附表所列文件資料,供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人共同以閱覽、影印、抄錄方式查閱,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時,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