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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灶

原告
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蕙茹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1,8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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