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翁頌道
- 原告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頌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87,07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87,07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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