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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0號

所有權返還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李彥榕
被告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以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1/4之權利範圍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民國109年5月11日借名登記合夥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實際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14,000萬元,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500萬元(計算式:14,000萬元×1/4權利範圍=3,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桃園市 ○○區 ○○段  000 1682.91  307/40000 2 桃園市 ○○區 ○○段  000 55.55  1/1 3 桃園市 ○○區 ○○段  000 60.65  1/1 4 桃園市 ○○區 ○○段  000 884.1  600/40000 5 桃園市 ○○區 ○○段  000 5126.25  1/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號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總面積 1817.1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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