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10號
- 原告
- 李彥榕
- 被告
- 寶鏵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明係以兩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已終止為由,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1/4之權利範圍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民國109年5月11日借名登記合夥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之記載,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實際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故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14,000萬元,有系爭協議書在卷可稽。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3,500萬元(計算式:14,000萬元×1/4權利範圍=3,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桃園市 ○○區 ○○段 000 1682.91 307/40000 2 桃園市 ○○區 ○○段 000 55.55 1/1 3 桃園市 ○○區 ○○段 000 60.65 1/1 4 桃園市 ○○區 ○○段 000 884.1 600/40000 5 桃園市 ○○區 ○○段 000 5126.25 1/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號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總面積 1817.1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