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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林金灶

上訴人
旺業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定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國想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而已,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認有命補正必要。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理由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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