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珮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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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郭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