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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吳怡嫺

原 告
欣立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微欣
被 告
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
算 人 蘇泳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萬598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下稱東區分駐所),並經原告於112年3月15日至該所領取而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東區分駐所傳真文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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