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查閱帳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陳亞倫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00號 原 告 陳亞倫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宙霖 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公司持股17.6%之不執行業務股東, 被告公司未依法造具相關表冊,原告既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自符合行使股東查閱權之要件,自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 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公司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供其所委託之會計師或指定之人以影印之方式查閱,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由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人共同以閱覽、影印、抄錄方式查閱。 二、被告則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公司提告,而非對執行業務股東提告,然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 務股東請求查閱公司帳冊資料之對象,應為執行業務股東,而非有限公司本身,是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且原告不斷與訴外人張世增對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興訟,反覆提起查閱帳簿之訴,實屬浪費司法資源。況且訴外人張世增於民國110年6月10日遭其他股東解任負責人後至今,仍拒絕將其自106年5月17日起擔任被告公司負責人期間如附表所列帳簿文件資料交接予新負責人巫宙霖,故被告亦未持有106年5月17日至110年6月10日間之帳簿文件資料。再者,被告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對於原告之發函均有回應,係原告未能依兩造已約定之時間來了解被告公司之營運狀況,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屬權利濫用。又原告請求查閱之文件已逸脫監察權行使之範圍,原告目前任職之公司係被告之同業競爭對手,應限制原告查閱被告之上下游採購廠商、客戶名單等語,茲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無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督權規定,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定有明文。又現行公司法第109條係於69年5月9日修正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其修正理由載明:「配合第108條有限公司採董事單軌制之修正 ,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不再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關規定,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宜予廢除。」依上開條文文義及修法理由可知,有限公司行使監察權之「主體」為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之「對象」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質詢公司營業情形及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則為監察權行使之「內容」(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41號判決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被告係有限公司,被告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10萬,原告係被告之股東,佔出資額之17.6%等情,有被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93、101-10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68頁),堪信為真實。惟參前開法條規定及實務之見解,原 告本件既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起訴,其 原應針對公司內部之執行業務股東而為請求,始為適法,今請求交付如附表所示文件簿冊予以影印查閱之對象卻係被告,即公司本身,而非被告公司內部之執行業務股東,則原告主張行使監察權之對象,已與上開規定未符,其提起本件訴訟即屬與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規定主張查閱帳 冊請求權,請求之對象應為執行業務之股東而非公司,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上開權利之對象卻為被告公司,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號 內容 1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設立登記後之所有帳冊明細資料(包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日記帳及傳票) 2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設立登記後之國稅局年度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3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設立登記後之所有費用憑證(含傳票、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等)、所有取得之外部憑證(包含但不限於發票、收據等成本損費憑證)、帳上股東往來明細等。 4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設立登記後之所有銀行往來之存摺及銀行對帳單。 5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設立登記後之薪資清冊,以及所有員工之勞健保投保紀錄及勞工保險局暨健保局之繳費單等。 6 宇納科技有限公司自106年5月17日設立登記後,與他公司簽訂之所有合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