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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

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黃舜強
原告
黃維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清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告
張敦竣
被告
東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閔
被告
鍾埔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10月17日下午17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指定113年9月27日下午17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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