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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移轉出資額或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泓翰
即原告
陳妍臻
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珮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謝佳樺
即被告
銓聯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或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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