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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侑禾工程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顧旭佳
上訴人
楊明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5,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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