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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唐敏寶林秉賢林萱

上訴人
即原告
蔡陽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萬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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