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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唐敏寶劉承翰林萱

  • 當事人
    蔡陽卿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 上 訴 人 蔡陽卿 被 上訴人 葉建和 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 黃柏源 賴承諺 許召楚 高浚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11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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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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