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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冠霖

抗告人
即上訴人
五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畇萱
抗告人
即上訴人
林和廣

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皓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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