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6號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五萂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畇萱
- 抗告人
- 即上訴人
- 林和廣
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皓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666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黃家皓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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