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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3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林振廷
上訴人
景薰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安淇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46,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9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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