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5號
- 上訴人
- 裕揚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瑄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珉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瑋
- 法定代理人
- 張建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珍
- 被上訴人
- 高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