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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5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學德楊雅婷蔡汎沂

上訴人
裕揚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瑄
法定代理人
張智珉
法定代理人
張智瑋
法定代理人
張建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珍
被上訴人
高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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