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 原告
-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敦仁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恩惠
- 被告
- 蔡哲夫
- 訴訟代理人
- 蔡恩惠
- 共同參加人
-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曉娟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事件,因有參加人參加訴訟之情形,為確保當事人及參加人訴訟上權利,爰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