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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號

拆除增建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被告
蔡哲夫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共同參加人
太尹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娟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增建物事件,因有參加人參加訴訟之情形,為確保當事人及參加人訴訟上權利,爰裁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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