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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陳學德楊雅婷謝長志

原告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甘逸偉會計師
被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補第114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1,290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謝長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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