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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0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楊雅婷

原告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紀冠羽律師
被告
Martin Moravcik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5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5月31日宣判,茲因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於被告,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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