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21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許石慶簡佩珺趙薏涵

原告
宬炘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堙炘
被告
劉家昌
被告
壬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書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孫堙炘為原告宬炘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宬炘地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第一審程序中變更為孫堙炘,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孫堙炘為原告原法定代理人馬晟瑋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