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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 上訴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上 訴 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佩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69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公司印文,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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