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 上訴人
-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佩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69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公司印文,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