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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1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林秉暉

上訴人
星野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佩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37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693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公司印文,併

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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