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蕭淳陽
- 被告
- 蔡吉茗
- 被告
- 吳淑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蔡漢燊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珍
- 訴訟代理人
- 蘇士恒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楫豐律師
楊宜璇律師
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
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謙浩」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衍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