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 原告
- 瑞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延勲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林瑞坤
- 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並附記於該判決原本及正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