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怡菁謝佳諮董庭誌

原告
瑞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勲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林瑞坤
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並附記於該判決原本及正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