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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6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王怡菁謝佳諮董庭誌

上訴人
瑞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延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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