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6號
- 原告
- 阮靖善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勳律師
- 被告
- 潘凌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平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訴訟代理人
- 廖育賢
- 被告
- 湧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宇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於第一審程序時,誤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蔡明忠」記載為「谷元宏」,爰請求裁定更正等語。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當事人中關於被 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欄 『谷元宏』 『蔡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