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陳文爵、林秀菊、陳昱翔
- 當事人呂佳儒、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39號 原 告 呂佳儒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李德琪 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起訴違背第253條之規定,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民國112年8月10日合法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且原告亦自承本件與原告先前起訴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22號為同一案件,亦有違民事訴訟法 第253條規定,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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