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
- 上 訴 人
-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秀珊
- 被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1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2.65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400元/平方公尺=600,2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