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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4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蔡嘉裕

上 訴 人
晴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秀珊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用土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10元(計算式: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2.65平方公尺×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400元/平方公尺=600,2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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