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7號
- 原告
- 林瑞經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瑞坤
- 被告
- 林水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乃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前一日始更正訴之聲明,是此部分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