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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7號

確認股份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李悌愷鍾宇嫣黃崧嵐

原告
林瑞經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瑞進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瑞坤
被告
林水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複代理人
辜倩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前一日始更正訴之聲明,是此部分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黃崧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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