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潘怡學

上訴人
威瑞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芷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野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35,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