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44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原告
廖錦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展全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慶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金鏞
即被告
林知世
即被告
受 告 知
即被告
訴 訟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中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2544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

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