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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02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巫淑芳孫藝娜蔡汎沂

聲請人
即原告
鼎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誼
訴訟代理人
邱芳儀律師

林孟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忠興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具狀增列備位請求,依雇主委任契約第7條第5項第1款本文之約定及民法第549條第2項本文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新臺幣(下同)54,450元及遲延利息,並經本院整理為爭執事項第4點,然此部分未經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備位依雇主委任契約第7條第5項第1款本文之約定及民法第549條第2項本文約定主張,請求相對人賠償54,45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業經本院於判決理由欄四、㈣論述明確(見本院判決第7至9頁),是聲請人執此指摘本院裁判脫漏,聲請補充判決,顯然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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