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瑢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岳鴻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瑞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答詢表、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