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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奐忱

上訴人
黃子泠即黃琬玲
被上訴人
米亞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加計在途期間後,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5月4日提起上訴,然上訴人遲至112年6月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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