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9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學德孫藝娜蔡汎沂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文彬
被告
昱承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卓聖濠

高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昱承興業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卓聖濠、高肇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2份授信契約書向原告借貸款項,分別於民國111年4月15日申請動撥新臺幣(下同)㈠210萬元、㈡90萬元,約定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6年4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於111年6月17日申請動撥㈢240萬元、㈣60萬元,約定自111年6月17日起至116年6月17日止,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上開借款利息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1.12(目前合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74)按月計付,如遲延給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就上開㈠、㈡借款僅繳納至112年5月15日止;㈢、㈣借款僅繳納至112年5月17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屢經催討迄未給付,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卓聖濠、高肇俊既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與昱承興業有限公司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逾期通知書、拒絕往來戶通知函、催告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8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查昱承興業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而卓聖濠、高肇俊為其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與昱承興業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民國) 按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10 計算期間(民國) 按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20 1 1,645,000元 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112年6月15日至112年12月14日止 0.274% 112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 0.548% 2 705,000元 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112年6月15日至112年12月14日止 0.274% 112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 0.548% 3 1,960,000元 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112年6月17日至112年12月16日止 0.274% 112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0.548% 4 490,000元 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2.74% 112年6月17日至112年12月16日止 0.274% 112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 0.548% 合計 4,800,00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