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16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中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登倫
- 訴訟代理人
- 游琦俊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幸榆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臺中市○里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聲明:㈠被告應將如起訴狀後附原證二略圖所示之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5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252元。嗣於114年4月1日具狀更正前開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部分之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0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112年10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32元。按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定有明文。上開修正之條文於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12月1日起生效,本件訴訟於111年10月17日繫屬,有本院收件章為憑,是前開部分訴訟費用之計算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附帶請求即聲明㈡之價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555,84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二、又原告於114年4月1日具狀追加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追加聲明:㈢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2部分之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㈣被告應給付原告5,655元,及自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同年月1日起至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83元。按訴之變更或追加,為起訴之另一型態,就追加之新訴,其訴訟繫屬時間,應為追加之時點,則在修法後追加之新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自應適用修法後之規定,是此部分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應併算附帶請求即聲明㈣之價額。是前開訴之聲明㈢訴訟標的價額為673,6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聲明㈣訴訟標的價額則為5,655元。
三、綜上,原告於114年4月1日變更、追加上開請求,變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35,156元(計算式:2,555,842元+673,659元+5,655元=3,235,156元),超過先前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之規定,本院應就超過部分向原告補徵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扣除前繳納之裁判費31,789元,原告尚應補繳7,6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財產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 (元以下四捨五入) 0 原告主張遭占用如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2月26日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 B 1.33 10,300元/ ㎡ 全部 13,699元 【計算式:1.33×10,300×1=13,699元】 C 65.62 10,300元/ ㎡ 全部 675,886元 【計算式:65.62×10,300×1=675,886元】 D 68.71 10,300元/ ㎡ 全部 707,713元 【計算式:68.71×10,300×1=707,713元】 E 69.61 10,300元/ ㎡ 全部 716,983元 【計算式:69.61×10,300×1=716,983元】 F 42.87 10,300元/ ㎡ 全部 441,561元 【計算式:42.87×10,300×1=441,561元】 0 臺中市○里區○○○段00000地號土地 56.61 11,900元/ ㎡ 全部 673,659元 【計算式:56.61×11,900×1=673,6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