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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謝慧敏

參加人
廣宇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榮
參加人
王明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民事參加訴訟暨呈報(四)狀聲請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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