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張茂榮
- 當事人廣宇豐不動產有限公司、王明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 參 加 人 廣宇豐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榮 參 加 人 王明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民事參加訴訟暨呈報(四)狀聲請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參 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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