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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原告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鐘玲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25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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