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3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莊凱婷
- 被告
-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廖威智
- 被告
- 鄭美珠
葉軍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展碩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展碩公司)於109
年3月20日邀同被告廖威智、鄭美珠、葉軍政為連帶保證人
,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60萬元,下合
稱系爭借款),借款期間均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4年4月1日
止,約定借款利率以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下
稱計價利率)加年率1.96%計息,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
調整,原約定加減幅度不變。目前計價利率為年息1.465%,
故本件約定利率為年息3.425%,且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
履行時,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另約定每月1日依年
金法,按月攤付本息,如有1期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
。詎展碩公司自111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系爭借款本息
,原告遂於同日發函催告被告繳付上開借款本息,均未獲置
理,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是展碩公司尚積欠系爭借款
本金225萬1,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廖威智、鄭美珠、葉軍政為展碩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抗辯:
(一)鄭美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二)展碩公司、廖威智、葉軍政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
據其等先前於準備程序到場之陳述略以:同意原告請求之
金額、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但因目前無資力還款,希望可
以分期還款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兩造借據、授信約定書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電腦連線查詢單、原告催告函及
回執聯、營業單位放款交易歷史檔、原告撥還款明細查詢
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9頁、第99至131頁)
,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又鄭美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展碩公司、廖威智
、葉軍政則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
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
權利(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展碩公司邀同廖威智、鄭美珠、葉軍政為連帶保證人,
於109年3月20日分別向原告借款共360萬元,現已視為全
部到期,尚積欠本金225萬1,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於法有據。
(三)至展碩公司、廖威智、葉軍政抗辯希望可以分期清償系爭
借款等語,然展碩公司自111年9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系
爭借款本息,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其等已喪失期限
利益,是其等請求分期清償,尚乏所憑。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 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期間 約定利率 1 300萬元 187萬3,534元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2 60萬元 37萬7,966元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自111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合計 360萬元 225萬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