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合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傳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友蘭間112年度訴字第4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9,95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