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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號

撤銷詐害行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宗成

原 告
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育峰
原 告
拓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婌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被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被 告
佐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82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系爭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8,2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0,432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37,828元,尚應補繳252,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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