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璉慶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升暘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光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