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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秉暉

上訴人
高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吳晉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一、本訴判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連帶暨被告應給付上訴人自112年10月至113年3月6日之房屋實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7,608元,及112年1月3日應遷讓房屋日止,以租金3倍計算之違約金1,771,494元。且自112年1月3日應遷讓房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於房屋遷讓前,故意破壞房屋固定設備及冷氣空調未依善良管理人維護損壞恢復修繕金210,240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為3,287,382元(計算式:6月×217,608元+1,771,494元+210,240元=3,287,38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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