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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奕勛

  • 當事人
    林承駿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林承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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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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