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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孫藝娜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第一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
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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