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亞馬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三恩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辛兆堂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益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應於同年5月8日前補正,有本院是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619頁)。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