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94號
- 上訴人
-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曼華
- 被上訴人
- 周信延
- 被上訴人
- 新盛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胤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4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337,1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