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晶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昌
- 送達代收人
- 林詩淳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天晶資訊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日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程式碼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二、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萬41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