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岳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羿帆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彥騏律師
- 被告
- 張鎮麟
- 被告
- 梁綺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錫津律師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追加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40),原告之權利範圍合計為40000分之1450,此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3-162頁),依原告提出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65頁),可見該建物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062,600元,是原告就此建物分割可獲得之利益為111,019元(計算式:3,062,600*1450/40000≒111,019,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133,047元(計算式見中司調卷第27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9,244,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1,486元,應補繳裁判費1,08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