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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陳文爵潘怡學陳昱翔

聲請人
即原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洪岳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複代理人
何彥騏律師
相對人
即被告
張鎮麟
即被告
梁綺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理由欄中關於抵押權人有無經告知訴訟、有無參與訴訟等漏未載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稱情形,並非本院判決有何誤寫或誤算,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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